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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国家资助管理制度

国家资助 2010-03-22 18:09 来源:学生科 点击:

    一、学生学籍资助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校长
    副组长:校级领导
    成 员:学生科科长、教务科科长、财务科科长、招就实习办主任、校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学生科、教务科、财务科联合组成。谢中平兼办公室主任,教务科、学生科、财务科的抽派人员及全校各班主任为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学生学籍管理由教务科承办,学生科、招生办、各班主任协助。教务科责任人在每月20日前将核对无误的学生学籍月报表,报教务科科长初审签字,呈送分管校长阅批同意后,于当月25日前报送校长签字审批同意后,由教务科负责上报学籍,并在当月的25日抄送学生科,由学生科负责上报学生资助。
    三、学生资助管理由学生科承办,教务科、招生办、财务科、各班主任协助
每年的3月和9月,学生科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受理学生困难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长审批,再交校长签字同意后,确定学期学生资助花名册。每月的学生资助异动报表,报学生科科长初审签字,呈送分管校长、校长阅批同意后,于当月最后一天报上级各有关部门。学生科负责管理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国家资助,并在财务科的协助下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四、班主任在学籍资助管理中的职责
    各班主任要认真做好学生学籍变动情况核对工作,逐一填写并查证教务科下发的《班级学生异动月报表》,并在每月20日下午6:00前交教务科。同时,各班主任要按学生科要求做好中职类特殊学生免除学费的资料收集工作。
    五、招生就业办在学籍资助管理中的职责
    招生办要认真做好新生入学信息整理工作。新生入学所填写家庭地址一律以学生户口簿为准。并在每年9月15日下午6:00前将新生入学经学生科编班后的第一批学生名单抄送教务科。为便于全校学籍及资助管理,每年10月20日下午6:00时为我校招生截止时间。
    六、财务科在学生资助管理中的职责
    财务科要认真核实学生异动情况,搞好异动学生登记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与相关科室协调。同时,按照学生科所提供的学生各种资助名册,及时与财政、银行等部门联系。在学生科协助下,及时将各种费用发到学生手中并建立专门档案,以备上级检查。
    七、关于学生休学、退学、留级、不假离校及自动流失的规定
    (一)学生休学、退学。首先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学生家长同意签字后交班主任签字,并上报学生科,学生科同意后报校领导审批,班主任同时做好登记。随后,学生本人办理离校清单,学生科、财务科、教务科、招生办要专门造册登记,学生办理完结,由财务科将离校清单于每月20日之前交教务科保存。班主任在填写月报表时,若20日该生未办理完毕手续,仍填为在校生;若20日(不含20日)后办理手续,则在下月20日按休学或退学填写。学生休学后必须按照休学时限办理复学手续,不得在休学期限不满时提前复学或延时复学。而学生一旦办理完毕退学手续注销学籍后,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私自接受退学学生复学。
    (二)学生留级。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守则》相关规定应予留级者,各班主任填写月报表时,留级学生原班和现所在班级均需说明。留级学生不得重复享受国家资助。
    (三)不假离校学生。各班在校学生,因各种原因不假离校者,班主任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学生科,在填写月报表时,均按在校学生填报。若该生返校后,需办理休学、退学等手续,必须在相关科室和领导签字同意,学生正式办理手续后,方视为休学或退学。各班主任的月报表填发时间必须以每月20日为准,即该生20日前未办理手续,视为在校生;20日后已办休学或退学手续,则在下月20日填写为休学或退学。
    (四)自动流失学生。各班在校学生,因各种原因未能办理正式退学手续者,按两种情况处理。一是每年的3月和9月,按学籍相关规定,班主任在开学两周后,以书面报告提交未到校学生的名单和原因,交学生科备案,由学生科向教务科提交学生自动流失名单。二是学期中,因各种原因要求退学,但未能办理正式退学手续的学生,班主任必须在两天之内向学生科提交书面报告,学生科备案,两周后交教务科按学籍相关规定作退学处理。以上两种情况,班主任在每月20日填写月报表时,未得到学生科通知该生是休学或退学,则视为学生在校;若已得到学生科通知休学或退学,则按实际填报。
    八、学校学生学籍资助管理领导小组要经常召开协调工作会议,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各科、室及相关责任人要高度负责,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否则,学校将追究责任。各班主任不按时上报资料或上报资料不准确而因此影响学生资助金,学校将扣发当月全部班主任费,并由班主任个人承担学生应享受的资助金。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及特殊困难补助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惠民富民,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举措,任何个人、部门不得挪用、占用、私吞以及弄虚作假套取资金,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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